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工會講堂,今日開張

台灣大學工會成員除了在行動上為台大工會努力外,對於青年貧窮化與勞動等議題的論述評議上也不疑餘力,工會講堂整理了工會成員對於高等教育、青年貧窮化與勞動相關議題的投稿文章,如果各位欲對台大工會或是勞動議題有所抒發,我們歡迎投稿至台大工會信箱或私訊至粉絲頁,文章將登錄在工會部落格、粉絲專業與通訊上。

與各位共勉,期待一個更好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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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Kimball Wu


林凱衡

苦勞網   公共論壇

「市場論」能解決研究生勞動問題嗎? ──回應「放棄社會主義思維 保障學生勞動權益」一文 林凱衡

日前李瑞中發表一篇文章「放棄社會主義思維 保障學生勞動權益」,雖然不否認應當保障學生勞動權益,並主張應該放棄人人有獎社會主義式的助學金制度,強調應該依照系所和老師的經費決定聘雇研究生助理的價碼,提出「市場論」的改革途徑。

臺大研究生因助學金減薪等勞動條件問題,組織工會要求保障研究生助理勞動權益。
圖片來源:台灣大學工會粉絲專頁

在本文我將指出:一、助學金制度的問題,根源於國家補助的撤退,造成大學必須以助學金支用研究生勞動,形成「人人有獎」的假象。二、國家補助撤出大學,使得大學更加面向市場的趨勢,形成學術資本主義,使得教授與研究生之間的教學關係下還有一層勞雇關係。三、工會認為教學關係與勞雇關係是並行的,反對「市場論」和「教學論」兩種過度化約的觀點,強調應該透過組織工會承認與保勞雇關係,才能鞏固教學關係。

看不見的血汗死角──大學校園的建教與產學合作 林凱衡

日前政府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明文規範保障高中職建教合作計畫下的學生勞動權益,進一步補強勞基法技術生專章規範之不足。本法案的通過固然是對學生勞動權益之一大進步,然而目前除了高中職、學生與廠商的建教合作計畫,亟需法令規範外,在大學校園內的建教/產學合作制度,國科會 / 廠商、大學、教授與學生四方關係,卻仍然屬於真空地帶缺乏法令規範。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建教合作」通常指的是高中職學生進入工廠實習,訓練實作技能的教育制度。然而很少人知道,「建教合作」卻也經常出現在大學校園中,並且和「產學合作」制度混淆使用,有些學校設有建教合作委員會,另外也有產學合作中心,或是在建教合作中心內有產學合作計畫。而在我們身邊最常出現的建教合作就是學校與國科會的合作計劃,許多國科會計劃下的專任助理、兼任助理與臨時工的進用,常常都被歸類在「建教合作」計劃下。而「產學合作」則經常是指學校與廠商或是學校、廠商和政府的合作計劃,然而至今為止這些名詞、制度與合作關係仍未有清楚地定位。
除了制度的混亂外,大學校園內不論是產學合作或是建教合作,都缺乏明確的法令規範保障學生勞動權益。目前大學校園內的建教合作並無明確法源,目前唯一僅見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內,而且並未規定建教合作關係中,合作機構、學校、教授與學生四方之關係。而大學校園內的「產學合作」,其法源則較為明確,來自於大學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其中規定了學校與合作機構的契約應有事項,但仍未進一步規範合作機構與教授和學生之關係,可見此一辦法仍有嚴重疏漏。相較之下,最新通過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就顯得相當完備值得參考,明確規定了廠商與學校、廠商與學生之間所簽訂的契約關係,再加上既有的校內規範,形成一道三角關係,得以保障建教生應有的教學與勞動權益。

重塑大學共同體──淺論研究生工會運動 林凱衡

在國外,高等教育下的許多研究生都有一定的勞動權益保障,可能包含得到外部工會的支援、校內工會的保障,或者其它法律與契約規範。然而在台灣,從碩士生到博士生,研究生的勞動地位始終未被有效認可,一般人仍將研究生視為是學生,而忽略其在大學校園中的勞動貢獻。因此,本文將簡單談談美國研究生工會運動的脈絡、當前的大學功能變化,以及工會可能的策略方向。

在美國,最早被承認的研究生工會(graduate student union)是1969年,在威士康新大學麥迪遜分校(UW-Madison),由該校的教學助理協會(Teaching Assistant Association)主導,成功地以勞工身份和校方簽訂合約。在這之後還有其它大學也開始出現工會組織,然而出現工會組織的大學數量並不多,而且僅只限於公立大學,私立大學內的工會運動也是在90年代後才開始出現。整個研究生工會運動在1990年代以後才開始興盛。1990年後,超過60所公私立大學開始出現工會運動,或是和校方要求勞動協商。在美國的私立大學,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於1989年開始出現工會運動。1999年以前,有19所大學校園內成立了研究生工會,在1999到2002年,則快速增加了13個。2002年被承認的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工會是第一個私立大學研究生工會,則又掀起另一波研究生工會運動。目前為止,在美國許多大學的研究生越來越重視自己的勞動權益,進而開始組織工會捍衛勞權。這些工會在校園內,以罷課或集體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等合法的方式,維護和爭取研究生的勞動權益。在2001年時,這些有研究生工會的學校,約有20%研究生受到工會合約的保障。

之所以在1990年代後,研究生在大學的工會運動快速興起,我們可以說是源自於整個大學的功能和地位正在迅速發生轉變。正如同Slaughter & Leslie(1997)提出的「學術資本主義」(academic capitalism)概念,當國家必須面對全球化的市場競爭時,國家的教育政策也開始調整,大學承擔更多研發和商業化競爭的責任,以及市場競爭的風險。這使得大學離過往的學術共同體想像越來越遠,取而代之的是成為知識、技術和文章的生產基地。用馬克思主義的術語來談,大學的功能不只是教育再生產,在全球化國際競爭的脈絡下,他也要同時扮演起生產知識,協助國家與企業參與競爭的角色。在這個具有再生產兼生產特色的校園空間,研究生因此既需要學習專業知識,卻也同時要投入這個學術資本主義生產體系中,研究生除了是學生,也是勞動者。在學術資本主義的發展擴張下,研究生既要學習也要為大學提供勞動力教學與研究。當這些勞動獲得的報償不對等時,自然會出現大學工會運動的校園階級衝突。

學生勞動者的沉重呼籲 曾翔

台大研究生助理於年初時向北市勞工局申請成立台大工會,遭勞工局以合資格人數不符遭到拒絕;後經勞委會訴願程序認為該處分違法而予以撤銷並要求重新處分,不料勞工局卻仍舊於上周作成新處分,仍將工會成立案予以駁回。
北市勞工局的論證依舊違反法律規定,且破洞百出。我們須再次強調,本次申請工會成立的是研究生助理,而不是單純的研究生(學生),一個人會同時具有好幾種身分,但是「在一個事件上只會有一個法律關係兩者的法律關係」。研究生助理有著學生身分,但同時也有勞工身分,兩者毫無衝突。
研究生作為「學生」是基於公法契約,但是研究生助理則完全不同,是基於私法契約所成立勞動關係,因此研究生助理據此成立工會,並要求《勞動法》保障,完全無法律衝突的情形。
勞工局與學校、教育部不斷地稱研究生助理是在學習,但是現實當中有太多太多的情形,研究生助理的工作根本只是做報帳、跑腿的雜事,與學習無關;何況學習本身就與勞動毫無衝突,工作本來就帶有學習成分,否則我們何來「熟能生巧」?又何必要學生實習?難道一般企業可主張勞工是在學習,所有薪資都是學習補助,因此勞工沒有法定勞動權嗎? 

校方剝削政府擺爛

這一兩年來,有關學生勞動者,舉凡實習生、建教合作生乃至大學校園當中的工讀生與研究生助理等,問題層出不窮;但政府各部會卻不斷踢皮球,教育部和校方稱這些人是學生不是勞動者,但明明就有勞動問題,教育部根本無力管轄,又不肯讓勞動主管機關介入,勞動主管機關也擺爛,縱容許多無良校方與資方對學生勞動者行剝削之實。

面對青年貧窮化:在台大提告之後 曾翔

前些時間,在台大教授王能君的協助下,邀請了勞資關係協進會的成員在勞動法專題課程中,安插了一場勞資關係的講習課程。除了原本的學員之外,許多台大的行政人員也出席了這堂課。課程內容中少不了介紹甚麼是工會,以及協商的方式等等基本概念,但是大概是講者所學之故,內容帶有濃厚的美式風格意識形態,將勞資關係的理念型刻畫成自由放任,但是這種意識形態到底來說根本不適用於台灣特殊的歷史情境。
的確,勞資雙方的關係最終仍是實力對決,但是台灣的勞動體制是否存在著如此的可能性則不無疑問。我們舉目所見,許多勞資關係領域的學者專家,實際上視台灣勞方處在先天不足、後天失靈的情境於無物,除了極力主張師法美國之外,似乎也未對台灣的勞動體制能有進一步的指引,將台灣勞資關係的過去與現在,兩手一攤歸給威權與統合主義的陰霾,而將未來推給勞工自己應該要團結、加油、堅持。然而悲哀的是,這些學者專家們能否在勞工挺身捍衛權益時給予鼓舞、協助,而能不加以批評、質疑;說穿了,許多勞資關係學者專家只是穿著批評家與旁觀者的外衣,骨子深處無非只是個舊體制維護者罷了。
原先筆者還暗想或許能透過這個場合,講者能讓工會與台大校方另闢一個環境去討論各種議題,沒想到,最後還是成了校方行政人員對工會的小型批鬥會,不斷質疑工會的代表性;另一頭,講者也不斷地懷疑工會是否準備好要進行協商,是否只是在擺立場?如果沒有準備好,又何必攻擊校方置工會於不顧?
是的,台大工會還沒準備好,因為我們全部的心力都還在法律的纏鬥之中;是的,我們還在擺立場而不談利益,因為就在當下,不擺立場工會就連存在的基礎都不存在。但是還沒準備好的不只是我們,還在擺立場的也不只是我們,台大校方同樣完全毫無準備,甚至還打算提起訴訟進一步打擊工會,而我們的專家學者有否看到這個部分呢?勞資關係產生問題,又怎麼只會算在勞方頭上呢?

無止盡的法律纏鬥

本以為台大工會案的訴願決定出爐之後,我們的討論層次終於可以從學生勞動者是不是勞工,前進到如何、該給予甚麼保障。孰料,台大完全不接受依法有權認定僱傭關係的勞委會的法律見解,竟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宣布對勞委會的訴願決定進行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撤銷訴願決定中認定兼任研究助理、計畫臨時工與教學助理的僱傭關係;另一方面,在校內,台大又同時針對勞委會訴願決定中承認具備僱傭關係的教學助理,依照先前扭曲助學金為獎勵金的模式,同樣將教學助理的薪資硬拗成一種獎勵金,學務長甚至在校務會議中擲地有聲地宣告會「捍衛」他的教學助理不是勞工。筆者不禁要問這是哪門子捍衛,不就是意圖脫法逃避責任,如何能厚著臉皮地振振有詞呢?

面對青年貧窮化:興大爆炸爆出研究生助理的勞安危機 曾翔


日前中興大學兩名研究生在實驗過程中遭遇爆炸意外,其中一名研究生不幸失明。這位研究生推測應該是以兼任研究助理的身分在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而目前勞委會已確認了兼任研究助理與校方兼具備僱傭關係,因此這次爆炸事件不單單只是一個校園安全事件,而是貨真價實的勞工安全意外。
這個事件明白顯示出大學中從事的各種勞動都有相當的潛在危險性,但是令人擔憂的是研究生助理完全沒有相對應的勞動保障。根據報載,校方目前除了將啟動急難救助機制補助醫療費用,並與國科會研究是否有相關賠償及補助措施,除此之外,似乎完全沒有意識到其作為兼任研究助理雇主的法定責任(勞基法雇主補償責任),也似乎忘記作為雇主卻未幫受僱者加保勞保所導致的嚴重後果。
許多人不知道,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的各種勞動者中,計畫主持人(教授)本身有公保的保障,專任研究助理有勞保的保障,但是兼任研究助理以及研究計畫臨時工卻沒有勞保的保障。這種情形本來不應該存在,因為勞委會早於96年便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函釋公告,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各公立大學自屬於公部門的範疇,專任研究助理是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來進行任用,享有各種勞動安全保障,但是同一個約用注意事項、同一個研究計畫中的兼任助理與臨時工卻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根據筆者了解,依勞基法規定,有權認定僱傭關係的勞委會,從來沒有排除兼任研究助理與研究計畫臨時工的勞工身分以及該享有的權益,推測應該是國科會與各校片面地違法認定其無僱傭關係,理由不外乎是硬拗兼任助理與臨時工是學生,因此從事的是學習而非勞動,不具備僱傭關係,所以導致兼任研究助理與研究計畫臨時工除了學生平安保險以及少數商業保險之外,完全沒有任何的勞動保護,這種故意排除社會福利的手段,實在不是一個進步社會該有的情形。
針對兼任研究助理與臨時工的僱傭關係與勞動保障,台大工會因為成立時的發起人中兼任助理與臨時工被認定不具僱傭關係,因而無發起人資格一事,而開始關注這項議題。幾經抗爭之後,國科會於去年8月偷偷修正了約用注意事項,規定兼任助理或臨時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所衍生應支出之所有費用,於管理費列支,但仍堅稱並非認定兼任助理與臨時工從此具備僱傭關係與適用勞基法。
針對僱傭關係的部分,台大工會的發起人爭議於4月11日時獲得訴願決定,認定兼任助理與臨時工因受台大指揮命令且所為之勞動是為台大之營利,故具備僱傭關係。雖然這只是針對台大的個案認定,但是已經相當程度地指出過去各大學與國科會的行為是逃避勞基法成本的違法行為。

面對青年貧窮化:回顧台大工會的法律戰爭 曾翔

在4月1日台大工會獲得登記許可後不久,4月11日,台大工會獲得更為重大的斬獲,勞委會訴願委員會確認了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三者與台灣大學具備僱傭關係,要求北市府重為處分。筆者個人以為,在這場法律大戰中獲得勝利的重要性,甚至比工會正式成立還來的重要得多。
2012年1月,台大工會第一次申請登記成立遭北市府駁回,其理由是認為發起人名單中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三者與台灣大學不具備僱傭關係,故發起人未達30人;後經訴願決定,認為北市府未確實調查且理由不充分,因而要求北市府重新處分,然而北市府卻依舊再度駁回台大工會的登記申請。
此時台大工會採取兩面作戰,一方面,台大工會的組織工作者尋找更多專任研究助理與工讀生這兩種北市府承認具備僱傭關係的勞工,送件成立另一個法人人格的台大工會;同一時間,針對再次駁回的處分進行第二次訴願。沒想到兩個戰場都在這個4月雙雙取得勝利,對於學生勞動權促進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訴願重點整理

在這次的訴願決定中,釐清了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三者與台大是否成立僱傭關係的爭議點。先前北市府稱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是與個別計畫主持人成立僱傭關係,而非台大,而教學助理則是以學習為目的,故不具備僱傭關係的各種論點,都在這次訴願決定中被一一攻破。
對於兼任研究助理與研究計畫臨時工,台大工會指出幾個關鍵:雇主就法律上有雙重意義──勞務受領與指揮命令,這連結到的便是確認僱傭關係時,最重要的經濟從屬性與人格從屬性。
本次訴願決定書內容指出,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研究計畫的主體是各大專院校而非計畫主持人,研究成果實際上也是歸屬於大專院校,因此校方實際上就是勞務的最終享有者,從而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並非為自己營利的目的在進行勞動,故具備經濟上的從屬性;另一方面,計畫主持人任命各種研究助理都必須經過校方的核准,出勤管理亦是依據台大之規定,因此可以說這個指揮命令的權利基礎是由校方授權而來,而非計畫主持人自身擁有全部掌控權,故具備人格從屬性。兩項從屬性被確認後,僱傭關係自然也隨之確立,訴願委員還附加提及,從各方面而言專任研究助理與其他兩者似無太大差異,何以北市府認為專任助理便與台大具備僱傭關係,而其他兩者皆否?

面對青年貧窮化:台大工會的過去、未來與現在 曾翔

2013年4月1日,即便經過一整天忙碌的工作,我仍舊邁力奔回家中,只為確認台大工會的登記案是否已經通過。打開電腦,看著工會的臉書上堂堂正正地放著登記證明,心中的感動真的難以言喻。
台大工會踏出了真正的第一步!

回首:將近三年的成立之路

讓我們回顧台大工會一路走來。2010年兩次減薪事件中,台大校方的專斷獨行迫使研究生助理開始面對自身權益受損的現實;繼而,當年10月底由學權小組舉辦的那場重要的學權行動沙龍,學權小組、台大研協等數位夥伴與筆者針對如何爭取勞動權益進行熱烈的討論,其中政大法研所的張智程在討論中拋出「組工會」的概念,成為日後台大工會成立的重要起點。

面對青年貧窮化:教師工會的集體協商爭議與雇主認定 曾翔

勞雇關係是一個雙向關係,無論是個別勞動契約下的勞工與雇主兩造,或是集體勞資關係中的勞資之間。但是隨著財產權中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以及現代企業體制的擴張與經營手段的推陳出新,勞工與雇主的概念也逐漸有所變化。
雇主在勞基法中表現為基於所有權與勞務受領權的事業主,與基於管理權與指揮命令權的事業經營負責人或是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此即為所謂的功能性雇主。但是這種管制方式面對勞動專業化致使勞工對雇主的人格從屬性弱化,使得以人格從屬進行實質認定僱傭關係時困難重重,因此除傳統上的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等要件,實務上有必要參酌組織從屬性等補充要件來進行僱傭關係認定,這也將勞雇關係從點對點的兩造關係拉成一個立體的結構,用以涵蓋日益複雜化的勞動現實與企業組織生態。

集體協商中的雇主

在個別勞動法範圍當中的雇主概念,或多或少已有對於企業組織變化的應對認定方式,尤其是針對企業以集團化經營成立母子公司、藉由調派的手段讓員工在企業體間流動,都能夠以從屬性實質認定僱傭關係建立在何者之間,也就是確認雇主是誰。但是在集體勞動法的範疇當中,誰可以、誰應該作為工會的集體協商對象,相形之下就沒有太多的討論。
團體協約法第二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是工會以及雇主或具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並在第六條誠信協商原則第三項定有具協商資格之工會的條件,但是綜觀其他條文,卻未對另一造雇主或雇主團體的認定有太多的闡釋。我們的想像似乎是工會(勞工)被確認出來了,相對地雇主就會自然而然地「生」出來,這樣的想像似乎是依循著過去原子化的廠場工會脈絡,筆者以為這連結到的是台灣排斥型的集體協商體制,集體協商與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依舊受限在廠場的層次而難以跨越到產業、乃至全國的範疇。
而這樣原子化的思考模式能否應付現實當中複雜的勞資關係體制,則不無有疑。

教師工會的爭議

去年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向各學校提出集體協商要約,卻產生學校是否是教師工會的協商對象的爭議。各校校長急跳腳,稱校長也是領錢的,怎麼是雇主;教育部也以新聞稿「堅持」公立學校雇主為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相對地勞委會卻相對罕見地以函釋直接指明「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100年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僅為編列與教師權利義務相關預算、訂定與教師相關之法規(職權)命令或法律者,屬學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面對青年貧窮化:研究生助理的僱傭關係?有沒有關係? 曾翔

台大工會的爭議並未因勞委會撤銷台北市勞工局的處分後而釐清,相反地,反倒增加了許多尚待處理的難題,爭議之中最為關鍵的問題仍是圍繞在僱傭關係之上,因為工會法規定企業工會的發起人必須與該企業之間具備僱傭關係方為適格,但是因為研究生助理原先根本不被視作勞工,勞工局以似是而非的觀念,例如是學生就不可以是勞工、或是工作以學習為目的故非勞工等謬論不斷阻撓工會成立,後遭勞委會的訴願決定駁斥這樣的說詞,而回歸僱傭關係的判斷原則,故爭點在於確認研究生助理是否與台大校方之間具備僱傭關係。
對此,台大工會早於當初送件時準備了多項證據足以證明台大校方為其研究生助理之雇主,例如教學助理的聘僱契約、助學金辦法、扣繳憑證、工作自述等等。但勞工局仍舊不斷地試圖硬拗、模糊焦點,卻又不肯正面指出那些文件究竟有何不足之處導致無法證明僱傭關係,即便至日前由台北市市議員簡余晏出面協調,台北市勞工局依舊採取模稜兩可的態度,不禁令人感嘆,原來先前勞工主管機關承諾協助工會成立都是在喊假的。

僱傭關係只建立在教授之間? 

目前台北市勞工局所採取的一大奧步,便是稱部分台大研究生助理僅與教授之間具備僱傭關係,而與台大無涉,理由大概是認為研究生助理是教授自己找的,與台大無關,究其目的,是要將本案適格發起人降到30人以下,未達法定30人的發起門檻。
這種主張當然荒唐,若依照這種邏輯延伸,那一般企業中非經董事會直接聘雇的勞工,豈非都與該企業無僱傭關係?一般企業是否可以同樣理由主張勞工是基層主管自己找的,與公司無關(猶記數年前某惡質公司也同樣地此藉口,將短發之工資、加班費責任推給小主任),將僱傭關係推給一線小主管,「有錢公司賺,出事小主管自己扛」?
筆者曾與幾位教授閒聊提及此事,皆大表不滿之意,表示:「校方平常甚麼事情都要管,結果有事情就讓教授自己扛?」在僱用研究生助理一事,校方絕對有管理權限,也相對地,也應該有相應的義務。

面對青年貧窮化:兼任助理與臨時人員的法定身分權利 曾翔

台大工會於2012年1月舉辦發起人大會,後經歷登記申請遭北市勞工局拒絕,並進入訴願程序,至今早已超過半年。勞工局先作成不同意登記之行政處分時,是將台大工會的發起人分成五類,包含了專任研究助理、兼任研究助理、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以及工讀生5種,其中,勞工局僅承認專任研究助理與工讀生兩者與台灣大學之間具備僱傭關係,其他三者,勞工局僅以「尚難認其有僱傭關係」一句話敷衍了事,直到訴願時提出答辯理由時,才得知其詳細理由。關於教學助理方面,勞工局認為教學助理的工作是學習而非工作,此種說法當然立論薄弱,且無絲毫規範足以支撐,故暫且不提;除此之外,關於兼任研究助理與計畫臨時工兩者才是問題中的關鍵。
勞工局主要是引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兩項行政規範作為否定兼任研究助理、計畫臨時工兩者,與台大之間具備僱傭關係的主要依據。

台大工會申請成立遭北市勞工局否准,工會成員6月5日召開記者會指勞工局違反行政程序法,而勞委會尊重勞工局的行政處分,是包庇違法行為。台大工會理事長黃守達強調,研究助理是國科會研究計畫的主持人向台大與國科會提出申請後,由國科會訂定補助契約再讓教授聘僱,教授聘僱時也得向台大申請,因此校方和研究助理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圖文/黃士航)

面對青年貧窮化:資本主義下的勞動學習 曾翔

一般人常以一種先入為主的觀念,將教育和勞動當成兩個階段,學生在教育體系中是培育他們的勞動力,等到「出社會」之後才是勞動;確實,教育是培育未成熟的勞動力成為成熟勞動力後促使其投入市場,但是這種以階段、身分的區隔將勞動力的培育與使用予以二分的簡單架構,並不足以完全解釋勞動力的發展過程,也沒辦法解釋當下包括實習生、建教合作生、研究生助理、實習醫生等等族群所面對的問題。

作中學、用中學本來就是一種普遍的情形,甚至可以說,作中學、用中學就是學習的原始形式,有些知識難以語言化、符碼化,這些與人難以分離的隱性知識,只有透過實作的過程才有可能習得。俗話所說的「熟能生巧」可以解釋這樣的概念,在運用本身勞動力進行生產的過程,往往因為對技能與技術認知以及對工作掌握的增長,使得勞工能更有效率地從事勞動。所以說,勞動本身即帶有學習的功能,這是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事實。筆者認為,這種以勞動作為學習的手段,或許可稱之為「勞動學習」。
「勞動學習」並非獨特的現象,但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則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資本主義同時改變了勞動與學習的性質,人們學習的目的是為了生產自身的勞動力作為商品,藉以在未來交換市場價值,說得更直接一點,資本主義的學習與教育就是將勞動者本身轉變為一種商品。

一個剝削的學習過程

資本主義有擴張商品市場與競爭壓力至原先非屬市場的傾向,教育體系開始服膺於資本主義的運作,市場的競爭不僅運作在勞動力與商品市場,也入侵教育體系,學生培育(生產)自己的勞動力,作為待價而沽的勞動力商品,在教育體系內便已展開競爭,學生除了在教育體系內培育自己的能力之外,還要將之社會化為對資本而言有用的勞動力,因此勞動就成為學習的最佳手段。

面對青年貧窮化:研究生助理的法律地位判斷依據 曾翔


針對台灣大學企業工會申請成立的事件,台北市勞工局回函認有工會法適用之疑義,故而轉交勞委會進行釋義。遠在台大工會籌組之前,我們便已預料到這種情形的發生,畢竟北市勞工局不可能犯著開罪教育部以及各大專院校的風險,獨自作成如此重大且極具爭議性的決定。
如筆者先前文章所述,台大工會得否成立依舊是環繞在研究生助理是否是勞工這項爭議。按現行工會法第4條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然工會法並未對於勞工有特別定義,因此該定義就莫名其妙地回到勞基法定義之下的勞工。筆者一直強調工會法屬集體勞動法,與勞基法等個別勞動法在目的上截然不同,是故並不適合以勞基法的定義強行套用至工會法。
再者,目前政府與校方不承認研究生助理具備勞基法定義下的勞工身分,因此這種方式是套套邏輯,而非堅強的立論。

美國研究生助理工會的法律爭議經驗

類似的爭議其實也發生在美國的研究生工會是否被承認為合法的協商單位,Hayden(2001)整理出歷來爭議的三種架構:第一、研究生助理是學生,或者是勞工?第二、研究生助理主要是學生亦或主要是勞工?第三、研究生助理是勞工,但是否要給與其協商權?
第一個架構是將學生與勞工兩個身分視作互不相容,但是這種架構的弱點在於,一個人的身分本來就可能重疊,而事實上也並沒有法令去定義「學生」,因此又何來與勞工身分互斥的說法?
第二個架構則認為,假如研究生助理主要是學生即無協商權;若主要是勞工,則即賦予協商權。我們可將之視為第一種架構的折衷變形,迴避了學生與勞工身分是否互斥的爭議。NLRB檢視學生勞動者的「工作動機」,若其動機是為了教育的目的,則無論其是為教育性機構或是商業性機構工作,則多被視作「主要是學生」,而被剝奪協商權利。這種架構似乎較為深入地探討問題的根源,但是實際上依舊沒有根本性地探討研究生助理同時是勞工時的問題處理。如同NLRB委員Fanning所述:「我們眼前的這個人『主要』是木匠,抑或『主要』是學生,但是他依舊都是全國勞工關係法規範下的勞工(Hayden, 2011: 1247-1249)。」
第三種架構則更將問題拉開,雖然正面回應了研究生助理身為勞工的事實,卻以比較利益的方式選擇可以給予或不可給予協商權,事實上係違反了法安定性以及平等原則,更不足取。
Hayden(2001)批評這種判斷方式完全沒有任何依據,而是預設了立場去評斷學生的身分。

判斷學生是否是勞工的三個依據

我們從幾個要件作為判斷依據:第一、是否有勞務給付及勞務對價;第二、是否有從屬勞動;第三、是否有社會風險致使需法令保障。

面對青年貧窮化:對台大工會成立的一些心得 曾翔

台灣大學企業工會已於2012年1月7日晚間舉行成立大會,並於當天通過章程並選舉出第一屆理事長與各理監事,將於會後向台北市勞工局繳交申請成立文件,這也是台灣史上第一次以學生為主體所發起的工會組織(在更早之前已有以政大工友為主體所組織的工會,因此部分報導稱台大工會為第一個大學工會,並非正確)。

對學生而言,此次行動代表著台灣高等教育的市場化、商品化的現象,已經到了令學生不得不挺身捍衛自身權益的地步;對於以「知識經濟」、「產業競爭力」為大義名號的產-官-學三重結構而言,此舉將積弊已久的血汗學術勞動問題攤在陽光底下,使大眾了解到,原來台灣的學術-產業競爭力,竟然是以學習培育之名行剝削研究生之實所得的成果。

對於研究生組織工會,各個「受害人」勢必以各種手段阻礙該工會的成立;例如台大校方便於2012年1月7日無預警撤銷台大工會成立大會的場地使用權,阻礙大會進行,顯見台大校方的氣焰之高,竟以如此「奧步」對付自己的學生,足為一血淋淋的例證;故而,我們可以預見,往後送件申請乃至正式成立的過程,台大校方必定無所不用其極地對勞工行政機關施加壓力,使台大學生的工會之路困難重重。

▲據調查,台大研究生有2成碩士生、3成博士生,一個月工時超過80小時,而近年來卻又受到教學助理減薪、助學金刪減等衝擊,儼然成為廉價高學歷勞工。圖為台大地質所研究生,利用星期日進實驗室做最後畢業論文的數據研究與確認。(圖文/黃士航)

針對台大工會申請立案一事,台北市勞工局似乎以燙手山芋視之,稱「需向勞委會詢問確認台大與研究生助理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由此觀之,本次事件所要澄清的問題,已經不只是肯認台大與研究生之間是否有勞資關係如此簡單而已,而是上綱成為國家是否要承認研究生助理是勞工,國家是否要以公權力介入高等教育機構與研究生助理的勞資關係!
台大研究生要面對的不只是台大校方,而是與國家機器的一部分正面對決。

筆者對於勞工局是否有膽量開罪台大校方,勞委會是否敢在行政院內與教育部硬碰硬,抱持著極為悲觀的態度,尤其是一個總是以經濟先行為預設的國家機器,連一般勞工的權益都不見得認真面對,又怎麼會理睬連法定勞工身分都沒有的研究生助理呢?

關於台大工會的成立要件:台大是否與研究生助理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則是一個十分有趣的議題。

面對青年貧窮化: 高等教育的省思 研究生不是研究牲 曾翔

高教體系作為教育體系的一環,乃是社會中勞動力再生產的場域,即世代勞動力培育的範疇;二來,該體系本身亦作為使用勞動力的場域,亦即學術勞動的範疇;換言之,高教體系同時具有使用勞動力以及培育勞動力的雙元特質。
由此觀念出發,當我們檢視台灣高等教育議題的文獻,發現這些文獻多半只著重在教育的面向,但是對於高等教育作為使用勞動力這個面向,無論數量與品質,與從教育為出發點的文獻相比則相形失色。
在這些少數探討高等教育的學術勞動的文獻當中,多是以教授作為探討的主體,完全忽略同為學術勞動者的研究生。

研究生學術勞動的深層剖析

研究生在高等教育體系之中是一個特殊的存在。不同於大學部學生,研究生被要求完成學位論文才能取得學位,這個條件的預設是認為,研究生必須要證明自己的學術能力足以完成學術研究的工作,才能符合授予學位的資格;換句話說,這樣的預設是認為,研究生是一個不成熟的學術勞動力,惟有完成論文的學術訓練之後,才能成為一個成熟的勞動力。而這個預設正是研究生勞動力被不當壓榨的關鍵所在。我們想問的是,難道不成熟的勞動力的勞動就不是勞動嗎?又,哪一個工作不是有學習的成份(例如俗話所稱的教學相長)?

從宏觀層面而言,高教體系同時擁有使用勞動力以及培育勞動力的雙元特質,從個體層面而言,研究生則同時兼具學生的身分與學術勞動者的雙元特質;這兩者的混同,將資本主義意識形態混雜進入高教體系,同時也混淆了學生身為學術勞動者的身分肯認,使得多數人有著研究生並非勞動者的片面認知,進而使研究生的學術勞動處於一種低劣、高度宰制的處境之下。

師生勞資關係與一般勞資關係

再深入研究生學術勞動的「現場」來看「師生勞資關係」之間的權力問題,我們應當能理解,研究生與教授存在著高度的權力不對等,以批判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師生倫理」,其實就是高度的權力控制;更進一步言,師生間的「學術勞動關係」實質上被師生間的「教育-學習關係」混合與宰制,再加上當教授握有研究生就學、研究的物質資源以及人脈等等,以及最重要的,學位的生殺大權,我們不難理解研究生是處於多麼高度壓制、強迫的勞動處境之下。

面對青年貧窮化: 研 生的校內血汗勞動 曾翔

近日來針對高教評鑑制度流弊的討論,佔據平面媒體不小的版面。在一片撻伐聲浪中,有論者是以大學自治為守則,批評高教評鑑侵犯憲法賦予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亦有以霸權觀點解析學術的假全球化,獨尊英語發表,忽視本土、在地研究;又或是直接指出評鑑機制中獨尊學術發表、喜愛爭求虛幻排名的荒謬。但無論以何種觀點出發,都普遍應同大學正墮入私有化、商品化的泥淖當中,逐漸變成一間間學術加工廠,喪失大學理當持有的理想與引領社會前進的動力。
結構扭曲後的「學術生產體制」,歪曲知識的價值與目的,進而使身在其中的教授們陷入非理性的競爭當中,壓榨教授的勞動力,如此現象的確值得世人關注;然而這些以教授本位為出發點的批評,似乎有意無意的忽略了一群人,他們是校園的主體,以自身的辛勞支撐起這個學術生產體制,也是整個學術生產體制中最底層的被壓迫者,然而卻在這一波檢討聲浪中被選擇性地忽略——研究生。

校內勞動的真相

還記得金融海嘯後不久,許多位居高位的人士抨擊學生不敢投入職場、延長就學時間是沒有勇氣的行為,但是實際上,學生在校園當中並不如外界所想像的那樣備受保護;相反地,由於國家錯誤的教育施政,各大學飽受資源有限的強大壓力,國家-校方-教授由上而下的層層壓力,到最後全部轉嫁給校園中人數最多、卻也是最弱勢的學生身上。

作為「非典型工運」的「非典型學運」: 台大工會的課題與時代意義 張智程

台灣大學工會作為台灣第一個以學生身分勞動者為主的大學工會,於2013年4月1日方正式成立。作為亞洲首個大學學生勞動者工會,台大工會的成立事實上帶有多重層次意義,從大學校園勞動現狀的問題發現,捍衛勞動權利到校園民主的改革契機,都讓校園行動者增加了許多運動的想像與手段活用的空間。
首先回顧台大工會過往一年在成立過程與主管機關交手的過程與爭點:台大工會於2012年一月即依工會法之法定程序召開發起人會員大會宣告成立,惟在第一次成立之發起人會員中,兼任助理、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等具有學生身分之校園勞動者,在成立登記階段,二度遭到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工局以否定其等之勞工性格為理由而否准工會成立,其間雖然在訴願階段獲勝,使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成功撤銷北市勞工局的否准成立處分,但北市勞工局仍然堅持否定學生身分工作的勞工性格而再次否准台大工會成立,故工會一方面繼續進行行政爭訟,一方面也選擇不再專執於法律戰的週旋而遞出第二次之送件申請,補足專任助理、工讀生等安全名單達法定發起人門檻後,方獲得台北市勞工局承認成立。

北市府否定學生助理之勞工身分 不影響工會組織

然而,此並不代表台大工會即不得招收具有學生身分之勞工成為工會之會員,蓋因為工會乃具有獨立法人格之特殊人民團體,法人有權自主決定其成員之構成,乃是民法之基本原則,而工會得自主決定其會員之加入或退出,更早已經由我國法院判例所肯定。因此,台大工會不但當然得以招收並組織具有學生身分的助學金工作者、兼任助理、教學助理等勞工成為工會會員,更可以代表他們向學校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團體協商、以及要求簽定團體協約。學校方面若片面主張此類身分工作並非勞工而拒絕協商或訂約,則台大工會將可以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之規定,主張校方違反法定的「誠信協商義務」而向勞委會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若認定校方拒絕與工會協商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則不但得課與台大校方罰鍰、更有權強制命令校方需與工會進行協商。
因此,過去一年工會成立在北市勞工局被「卡住」的主要爭點:「學生助理是否為勞工」,除了在原本進行中的訴願與行政訴訟繼續外,更將開闢新的戰場,在相對熟稔勞動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中直接與採取不同見解的台大校方正面對決!

「企業工會」作為運動路徑的抉擇

台大工會至今為止的組織嘗試,參與的成員仍多半集中於人文社會科學專門領域過往參與「學生自治」或關注「社會運動」議題的學生助理,而尚未有能力將組織層級平均深入各系所及行政單位的專任職工,但毋寧工會的組織者也意識到大學勞動場域內的勞工勞動條件及工作內容極為多元分散的特性,以及作為非典型勞工的學生勞動者相較於一般勞動場域,更宥於學生身分的暫時性以及與指導教授間所存在之多重利害關係等事實因素,而使大學工會組織工作自始即存在多重的結構性障礙。

台大工會訴願案 來自訴願代理人的心聲 張智程

【作者按】這是一段回顧的過程,一路走來擔任台大工會案的訴願代理人,在程序中深刻體會台北市勞工局曾不間斷的違法打壓惡行,為了讓更多人了解台大工會為了成立而被迫戰鬥的過程與內幕,筆者儘可能的避免法律語言,而以直白淺顯的文字告白,對社會揭露過程中法律交鋒的真相,也希望喚起每一位在大學血汗工廠裡工作的學術勞工更多的權利意識與自覺,因為學生助理必須團結起來正視並改變現狀!

台大工會是亞洲第一個由學生助理為主的工會組織,籌組的過程遭到政府當局的百般刁難,並在經歷台北市勞工局惡意拖延四個月後,以寥寥數字公文「國科會計畫的兼任助理、臨時工以及頂大計畫聘用的教學助理難以認定具有勞動關係」否決了台大工會的申請登記。此後經台大工會提起訴願後,歷經三個月與勞工局的法律卷證交戰攻防,一連串荒腔走板打壓學生勞動者行使團結權組織工會的行徑,終於在勞委會的行政訴願程序中,獲得階段性的勝利:訴願委員會裁定北市勞工局否准台大工會成立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因此撤銷了違法行政處分,並要求台北市勞工局應於二個月內重新作成合法的行政處分。而此一戰最重要的成果,更包括勞委會終於首度表態,肯定學生助理的勞工身分,詳細經過回顧如下。

我控訴:揭露台北市勞工局惡劣打壓台大工會的真面目!

回顧台大工會爭取成立的抗爭過成,筆者一路以法律專業者身分與這群弱勢的學生助理相伴,從依法發起成立到送件申請,歷經數次溝通補件,卻仍然遭到台北市勞工局打壓否准,更可惡的是傲慢的台北市勞工局,竟然可以連否決成立都不用具任何明確理由,公然違法。台大工會成員忍無可忍,五月31日近百位的研究助理到勞委會抗議並正式遞交訴願狀,兩天後並在立法委員鄭麗君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拿出白紙黑字的助理聘用契約,又在立法院當面向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請願後,台北市勞工局才終於肯來函告知否准成立的理由:
  • 兼任助理具有學生身分,所以不是勞工。
  • 研究計畫臨時工因為由教授指揮監督,所以雇主是教授不是學校。
  • 教學助理因為是學生輔助教授授課,所以性質是「學習」不是「勞動」。

血汗大學裡的非典型勞工 張智程

當代台灣的大學校園早已不存在昔日學術殿堂的想像風景。作為行政、教學、學術生產,甚至是產學合作的巨型產業綜合體,大學早已是由大多數兼具學生身分的非典型勞工(包含諸多僱用形態的兼任助理、計劃助理、教學助理、工讀生、助學金勞動)所支撐起的「大血汗工廠」。
整個大學產業在全球化資本主義邏輯的運轉下,已然是一個由非典型僱用勞動所撐起的巨型產業綜合體,非但從校級到系級的行政單位,僅僱用極少的正職行政職人員,搭配多數的短期僱用助理、工讀生以及助學金勞動者進行大學行政的運作形態;而輔助教授進行教學或學術研究產出、乃至佔大學產業極重比率的產學合作計劃,其中的勞動更幾乎全數是由身分本為研究生的非典型勞工擔任。而上述這些處於就學階段的非典型勞工,正以極為低劣且差別待遇的勞動條件來勞動,低薪、任意減薪、高工時、任意指派工作內容且無社會保險的低劣處境,又因為他們的學生身分,而與學校乃至教授之間處於失衡的權力關係,從而受到無勞動法保障的任意支配。 
在《勞基法》規範中,不管有無工會組織,事業單位皆應召開勞資會議作為勞資雙方溝通協議的場域,然而當前所有大學工廠裡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除了專任職工外,廣大的非典型勞動者根本被排除在外,在大學工廠的勞資協商中被迫「失聲」。然所謂的專任職工,根本是極少數,而多數受到剝削的學生勞動者,除了無法進入勞資會議發聲外,更因為學生身分,而幾乎無法依據任何法律主張自己的勞動權益。因此,台灣大學裡的一群學生勞動者,才進行了工會組織的嘗試性行動。

組織工會 捍衛校園勞動權 張智程

        在台大研究生協會提出組織工會的聲明後,台灣校園勞動權利、乃至於學生自治型態,皆雙雙擺脫過去而踏進了一個嶄新的境地。在校園中,以學生為主體踏出「組織工會」的這一步雖然重要,卻在與國際的比較下,可謂整整落後了半個世紀以上,歐美大學校園的學生工會,早已存在悠久的歷史,亦早已在保障校園場域中,作為研究助理的勞動權乃至學生的種種權益上,持續發揮著極為重要的功能。雖說如此,現在才開始的救亡圖存,也未必會太遲,至少,長久以來為社會上「大人們」所漠視的校園勞動關係,早已是存在台灣社會沉痾已久「血汗勞動」工廠之一,隨著高等教育化以及進入職場年齡延後的趨勢,念研究所擔任研究助理已是多數選擇高等教育的青年步入職場前的必經過程,然而在這個「準社會化」階段,「學習、研究」與「勞動」工作兩頭燒的研究生們,早已在學會賺到第一桶金前,成為名符其實的「學術奴工」。
        本篇短文的目的,以勞動法的解釋出發,就三個問題概念進行釐清與解說,針對存在於過往的校園勞動權爭議,作出法律上(特別是勞動法上)具體的解釋與澄清,並進一步呼籲台灣各大學校園的研究助理,能夠著手進行組織工會的行動,保障自身在校園場域中的勞動權益:
  1. 從事研究助理工作的學生是否為法律上的勞工
  2. 研究助理是否可組織工會
  3. 組織工會到底對研究助理的勞動權益、以及學生權益有何幫助?工會得利用的手段為何?

從事研究助理工作的學生是否為法律上的勞工
       
        從事研究助理工作的學生是否為法律上的勞工,絕對是進入整個問題核心前的大前提。以往,所有校園中勞資爭議發生時,上至教育主管機關、下至學校行政人員,總是一概迴避搪塞,主張研究助理的性質並非勞工,研究助理所領取之報酬亦非「工資」,而係「助學金」,此舉無寧是意圖規避所有勞動保護法規的適用,使研究助理成為得予取予求、任意剝削宰割的肥羊。
        然而,讓我們來看看國內勞動法律實務怎麼定義勞工:在勞動法上是否為勞工,完全取決於實質上是否進行對價勞動而取得報酬,與形式上的「稱呼」或報酬的「名稱」,並不存在任何關係!即便校方將此二者的名稱一改再改企圖規避勞動法規的介入,皆不會影響實質上在法律上作為「勞工」的評價。

概念澄清!勞基法與工會法所定義的勞工範圍不同

         可能比前面所說更重要的,在於本段所要澄清的概念--勞基法與工會法中對於勞工的定義是不同的!故即便現狀下,研究助理仍然無法納入適用勞基法的保障,卻完全無損研究助理得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
        工會法跟勞基法的規範目的並不相同,進而使勞基法與工會法中所被定義的勞工範圍亦有不同:勞基法乃保障作為受雇者在勞動契約關係下的結構性弱勢,所以規範最低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條款;工會法完全不一樣,工會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藉由「團結」而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並達成有利勞動條件的權利,及一般所謂的「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故所有具有「組織同盟與社會對手進行團體協商」需求的勞工,都是工會法上適格的勞動者,相較於勞基法上嚴格的限制,工會法上適格的勞工即相對寬鬆。
此外,核定工會會員適格與否的主管機關,並非教育主管機關,而係勞動主管機關,過往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教學助理法律地位扭曲迴避的解釋,恐皆在工會組織的核定過程上,不具任何參考價值。

研究助理組織工會有何好處?

        學生工會之組織,可以工會的「特別目地人民團體」地位,而在法律上成為與校方對等之主體,在關於校園勞動條件之訂定與變更事項上,有權要求校方進行強制性之團體協商並簽訂團體協約,亦得以合法之爭議行為作為壓力手段。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用看不見的手來重建共同體:從「隱性契約」的角度來想想師生勞雇關係的前世、今生與未來(Kimball Wu)

作者簡介:Kimball Wu。遊走於社會學與經濟學之間、經濟思想與統計調查之間,二次元與三次元之間。經常感到兩邊不討好,裡外不是人。想得很久、寫得很慢,運動上的侏儒,思考上的奇行種。性喜吐槽,請勿拍打餵食。
在想想論壇上,先前發生了一場關於學生勞動制度改革的小小討論。一方主張系所或老師應該擁有自由訂定薪資水準的權力,不應該被既有的人事䀻用制度掣肘。而另一方則認為,不應該賦予系所與老師此種權力。這主要是因為研究生勞動是一種在師生關係架構下才能存在的特殊有償勞動,故不能用原子化個人間的自由交易制度來比附。從上述「理論性」的歸結看來,雙方論點似乎正面衝突、互不相讓。但是,若我們更仔細的檢視雙方論點所指涉的現實制度的話,就會發現,其實兩方所討論的「學生勞動制度」根本就不是同一個。前者也就是自由市場論者,所倡議的是非在學生所擔任的「專任助理」的薪資自由化──要不然兼任助理哪有「按照年資計酬」這種薪資制度?;但後者──姑且先稱為「師生共同體論者」好了──所關心的卻是只有擁有學生身份才能擔任的校內兼任助理,兩者所討論的「學生勞動制度」的對象根本不同。而在這種討論對象根本不同的狀況下,雙方的論點會南轅北轍,自然也就不足為奇了。

我不敢說專任助理的勞動權益在現有制度下完全不會受損。但相較於專任助理,校內兼任助理不只不受所謂「按年資計酬的社會主義薪資制度」的保障,就連基本的勞工身份也不受承認,以至於被排除於既有勞動保護體制的保護範圍外。因此,就勞動保護的急迫性而論,顯然我們還是應該先把關注焦點放在校內兼任助理身上。至於教師或研究人員在花用納稅人血汗錢來僱用專任助理時,是否也應該像資本家一樣,享有自由訂定勞動價格的權力呢?我想,這點就留給所謂的「自由主義者」去討論吧。

故以下,就讓我們回到現實中的主要爭點──也就是國立台灣大學的校內兼職助理的制度改革上。只要實際去檢視一下台大的校內兼職助理制度,我們就能發現,台大的校內兼職助理制度其實一點都不「社會主義」。恰好相反,〈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幾乎是賦予了各系所決定兼職助理工作各項勞動條件的單邊獨斷權力。更直接的說,除了不能䀻用校外人士以外,在制度上所方可以自由的決定要開多少個兼職助理工作職缺、每項職缺的薪水與工作內容、甚至是工作時間和工資的給付方式(如逐月支付或一次支付)。在制度上,這些勞動條件都是所方說了算,各所研究生們只能自由的決定要不要出賣他們的勞動力。總言之,與其說台大的校內兼職助理制度是「社會主義」,不如說更像是所謂的「雇主才有自由的勞動力市場」吧。

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台大工會 勞動權大突圍 曾翔

自去年召開發起人大會起,歷經送件兩度駁回並再度送件,國立台灣大學工會終於在校方、政府的重重壓迫底下突圍,於今年4月1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的登記立案許可,這是台灣學術產業,乃至整體勞工運動的重要里程碑。
今日,大學校園絕非一般人所想像的那樣是避風港、保護傘,恰恰相反,由於大學在知識經濟底下被視作國家競爭力源頭,知識商品與知識勞動力的提供者,強調績效與競爭,早已轉變成為如同企業般地存在;但諷刺的是,他們並無得到相對應的待遇,反被卓越、熱忱、倫理等空泛名詞壓迫,淪為非典型勞動者,甚至不被當作是勞動者。
台大工會的成立,肇因於2010年時校方欲大砍研究生在校內擔任助理的助學金及由5年500億支付的教學助理薪資;同時,我們看到許多校園內的勞動者是處在毫無勞動保護的情形下,欠薪、扣薪、加班超時,違法情形層出不窮,迫使研究生助理挺身而出。

要傾聽不要推諉

然而,他們卻遭校方完全忽視,把責任推給系所、推給用人主管、推給倫理、熱忱、良心,他們在萬不得已的情形之下才選擇以工會組織的模式捍衛自身權益,也才有今日的台大工會。
工會一旦成立,台大校方就不能再漠視勞動者的聲音,將凡事推給虛無縹緲的尊重系所自治、學術自主云云,而應該積極建立妥善的校園勞動保障與申訴機制,並與工會展開誠信協商,莫再推諉,才能體現一個作為台灣社會領先指標的價值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