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日台大工會獲得登記許可後不久,4月11日,台大工會獲得更為重大的斬獲,勞委會訴願委員會確認了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三者與台灣大學具備僱傭關係,要求北市府重為處分。筆者個人以為,在這場法律大戰中獲得勝利的重要性,甚至比工會正式成立還來的重要得多。
2012年1月,台大工會第一次申請登記成立遭北市府駁回,其理由是認為發起人名單中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三者與台灣大學不具備僱傭關係,故發起人未達30人;後經訴願決定,認為北市府未確實調查且理由不充分,因而要求北市府重新處分,然而北市府卻依舊再度駁回台大工會的登記申請。
此時台大工會採取兩面作戰,一方面,台大工會的組織工作者尋找更多專任研究助理與工讀生這兩種北市府承認具備僱傭關係的勞工,送件成立另一個法人人格的台大工會;同一時間,針對再次駁回的處分進行第二次訴願。沒想到兩個戰場都在這個4月雙雙取得勝利,對於學生勞動權促進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訴願重點整理
在這次的訴願決定中,釐清了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三者與台大是否成立僱傭關係的爭議點。先前北市府稱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是與個別計畫主持人成立僱傭關係,而非台大,而教學助理則是以學習為目的,故不具備僱傭關係的各種論點,都在這次訴願決定中被一一攻破。
對於兼任研究助理與研究計畫臨時工,台大工會指出幾個關鍵:雇主就法律上有雙重意義──勞務受領與指揮命令,這連結到的便是確認僱傭關係時,最重要的經濟從屬性與人格從屬性。
本次訴願決定書內容指出,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研究計畫的主體是各大專院校而非計畫主持人,研究成果實際上也是歸屬於大專院校,因此校方實際上就是勞務的最終享有者,從而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並非為自己營利的目的在進行勞動,故具備經濟上的從屬性;另一方面,計畫主持人任命各種研究助理都必須經過校方的核准,出勤管理亦是依據台大之規定,因此可以說這個指揮命令的權利基礎是由校方授權而來,而非計畫主持人自身擁有全部掌控權,故具備人格從屬性。兩項從屬性被確認後,僱傭關係自然也隨之確立,訴願委員還附加提及,從各方面而言專任研究助理與其他兩者似無太大差異,何以北市府認為專任助理便與台大具備僱傭關係,而其他兩者皆否?
教學助理的部分則更加容易釐清,教學助理實際上是從事工作方得領取薪資,故有勞務與薪資的對價,而其工作也是為了台大的營運目的,甚至校方能對教學助理進行考評、任免等,都證明了台大與教學助理之間具備實質僱傭關係。而訴願委員會更澄清教學助理是否限於學生一事並非判斷要件,與是否具備僱傭關係毫無關聯。
以上的法律見解,雖然是針對台大工會的個案,但是在這場訴願大戰獲得了具體的成果,相信未來對於校園勞動者適用勞動法令,以及他校的工會成立都能帶來不小的幫助。
訴願代理人的心得
以一個參與者的身分回顧這場法律戰爭,老實說,重點從不在於真理與法理的對決,也不是那些我們面對的成見(學生怎麼可能是勞工?),成見往往來自更為現實的因素,充其量不過是藉口與幌子,我們再明白不過,其實背後真正的問題永遠是資源──錢的問題(哪來的錢給你繳勞健保費?)和權力──校園政治(學生乖乖念書搞甚麼工會?)。
從台大校方目前的態度及可窺知一二。儘管台大工會正式成立,儘管獲得訴願委員的支持,目前我們依舊沒有樂觀的理由,面對校內各種勞動者法律地位被承認,台大校方至今卻未有任何鬆口跡象,也沒有絲毫跡象要去修正過去刻意忽略的各種勞動權益,例如兼任研究助理與研究計畫臨時工的勞健保、勞退;又或者是近期正在激烈辯論的助學金勞動,校方依舊堅持助學金是學習非勞動,更恐嚇學生若是以勞動形式領取助學金,將被課薪資所得,同時勞健保會導致助學金少3分之1等等。但是仔細一想,繳納勞健保怎麼可能會讓助學金少3分之1?校方應該是將雇主負擔額直接用助學金支付才會導致這種結果,這種心態跟最惡劣的雇主有何差別?
而校園政治的運作生態,校方現在仍未真正了解,工會是一個對等的法人組織,仍嘗試要以「對學生摸頭」的方式,企圖以「假校內自治」的方式邀請工會列席各種專案會議,卻對工會的主張置若罔然。看來除非工會與校方之間正式的溝同平台建立起來,台大校方是不可能認真地面對工會所主張的各種議題,許多重要的勞動基準制定依舊遙遙無期。
看來,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作者現為台大工會法律顧問
全文刊登於2013/5/2 立報教育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