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興大學兩名研究生在實驗過程中遭遇爆炸意外,其中一名研究生不幸失明。這位研究生推測應該是以兼任研究助理的身分在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而目前勞委會已確認了兼任研究助理與校方兼具備僱傭關係,因此這次爆炸事件不單單只是一個校園安全事件,而是貨真價實的勞工安全意外。
這個事件明白顯示出大學中從事的各種勞動都有相當的潛在危險性,但是令人擔憂的是研究生助理完全沒有相對應的勞動保障。根據報載,校方目前除了將啟動急難救助機制補助醫療費用,並與國科會研究是否有相關賠償及補助措施,除此之外,似乎完全沒有意識到其作為兼任研究助理雇主的法定責任(勞基法雇主補償責任),也似乎忘記作為雇主卻未幫受僱者加保勞保所導致的嚴重後果。
許多人不知道,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的各種勞動者中,計畫主持人(教授)本身有公保的保障,專任研究助理有勞保的保障,但是兼任研究助理以及研究計畫臨時工卻沒有勞保的保障。這種情形本來不應該存在,因為勞委會早於96年便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函釋公告,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各公立大學自屬於公部門的範疇,專任研究助理是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來進行任用,享有各種勞動安全保障,但是同一個約用注意事項、同一個研究計畫中的兼任助理與臨時工卻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根據筆者了解,依勞基法規定,有權認定僱傭關係的勞委會,從來沒有排除兼任研究助理與研究計畫臨時工的勞工身分以及該享有的權益,推測應該是國科會與各校片面地違法認定其無僱傭關係,理由不外乎是硬拗兼任助理與臨時工是學生,因此從事的是學習而非勞動,不具備僱傭關係,所以導致兼任研究助理與研究計畫臨時工除了學生平安保險以及少數商業保險之外,完全沒有任何的勞動保護,這種故意排除社會福利的手段,實在不是一個進步社會該有的情形。
針對兼任研究助理與臨時工的僱傭關係與勞動保障,台大工會因為成立時的發起人中兼任助理與臨時工被認定不具僱傭關係,因而無發起人資格一事,而開始關注這項議題。幾經抗爭之後,國科會於去年8月偷偷修正了約用注意事項,規定兼任助理或臨時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所衍生應支出之所有費用,於管理費列支,但仍堅稱並非認定兼任助理與臨時工從此具備僱傭關係與適用勞基法。
針對僱傭關係的部分,台大工會的發起人爭議於4月11日時獲得訴願決定,認定兼任助理與臨時工因受台大指揮命令且所為之勞動是為台大之營利,故具備僱傭關係。雖然這只是針對台大的個案認定,但是已經相當程度地指出過去各大學與國科會的行為是逃避勞基法成本的違法行為。
回到中興大學的事件,台中市政府與中區勞檢所應該即刻依職權進行勞動檢查,同時,針對因公受傷致使失明的研究生權益,除要求中興大學身為雇主所負之補償與賠償責任,更可探討是否能有社會保險的保障措施,至不濟該生也尚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的給付。另一方面,該生若未得到中興大學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的善意回應,應可以採取訴願、確認僱傭關係的手段爭取權利。但是無論如何,這種事後的補救都無法彌補研究生助理的損害,大專院校是貨真價實的勞動場域,即便近來工安意外頻傳,又何曾見到主管機關認真理解、處理?而我們認為天經地義的僱傭關係與勞動保障,竟然得要在不幸的意外之後才能獲得一些回應與善意?豈止是感慨二字可以形容?
最後,根據筆者與勞委會的官員私下談話,目前應該有針對僱傭關係與勞動保障這部分與教育部、國科會等單位進行協調,但是不知何年何月方能完成。筆者呼籲國科會、勞委會與各大學應該加速進行兼任助理與臨時工的勞動正常化,並給予應有的保護,別讓下個悲劇產生。
作者現為台大工會法律顧問
全文刊登於2013/5/30 立報教育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