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作為「非典型工運」的「非典型學運」: 台大工會的課題與時代意義 張智程

台灣大學工會作為台灣第一個以學生身分勞動者為主的大學工會,於2013年4月1日方正式成立。作為亞洲首個大學學生勞動者工會,台大工會的成立事實上帶有多重層次意義,從大學校園勞動現狀的問題發現,捍衛勞動權利到校園民主的改革契機,都讓校園行動者增加了許多運動的想像與手段活用的空間。
首先回顧台大工會過往一年在成立過程與主管機關交手的過程與爭點:台大工會於2012年一月即依工會法之法定程序召開發起人會員大會宣告成立,惟在第一次成立之發起人會員中,兼任助理、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等具有學生身分之校園勞動者,在成立登記階段,二度遭到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工局以否定其等之勞工性格為理由而否准工會成立,其間雖然在訴願階段獲勝,使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成功撤銷北市勞工局的否准成立處分,但北市勞工局仍然堅持否定學生身分工作的勞工性格而再次否准台大工會成立,故工會一方面繼續進行行政爭訟,一方面也選擇不再專執於法律戰的週旋而遞出第二次之送件申請,補足專任助理、工讀生等安全名單達法定發起人門檻後,方獲得台北市勞工局承認成立。

北市府否定學生助理之勞工身分 不影響工會組織

然而,此並不代表台大工會即不得招收具有學生身分之勞工成為工會之會員,蓋因為工會乃具有獨立法人格之特殊人民團體,法人有權自主決定其成員之構成,乃是民法之基本原則,而工會得自主決定其會員之加入或退出,更早已經由我國法院判例所肯定。因此,台大工會不但當然得以招收並組織具有學生身分的助學金工作者、兼任助理、教學助理等勞工成為工會會員,更可以代表他們向學校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團體協商、以及要求簽定團體協約。學校方面若片面主張此類身分工作並非勞工而拒絕協商或訂約,則台大工會將可以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之規定,主張校方違反法定的「誠信協商義務」而向勞委會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若認定校方拒絕與工會協商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則不但得課與台大校方罰鍰、更有權強制命令校方需與工會進行協商。
因此,過去一年工會成立在北市勞工局被「卡住」的主要爭點:「學生助理是否為勞工」,除了在原本進行中的訴願與行政訴訟繼續外,更將開闢新的戰場,在相對熟稔勞動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中直接與採取不同見解的台大校方正面對決!

「企業工會」作為運動路徑的抉擇

台大工會至今為止的組織嘗試,參與的成員仍多半集中於人文社會科學專門領域過往參與「學生自治」或關注「社會運動」議題的學生助理,而尚未有能力將組織層級平均深入各系所及行政單位的專任職工,但毋寧工會的組織者也意識到大學勞動場域內的勞工勞動條件及工作內容極為多元分散的特性,以及作為非典型勞工的學生勞動者相較於一般勞動場域,更宥於學生身分的暫時性以及與指導教授間所存在之多重利害關係等事實因素,而使大學工會組織工作自始即存在多重的結構性障礙。
然而,雖然校園勞動的確存有諸多特殊之處,但上述自主工會組織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事實上在勞動彈性化的脈絡下亦多半普遍面臨,因此,台大工會嘗試的路徑策略便自始選擇以「企業工會」作為組織的方向。概因為在2011年新勞動三法上路後,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的立法設計,課與了雇主必須與企業工會進行誠信協商的法定義務,相較於產業工會必須組織事業單位內部過半的勞工加入工會,方得使雇主負有誠信協商義務,團體協約法毋寧在立法技術上,設定了企業工會行使協商權的優惠制度。先不論這個「立法者的選擇」在勞動法的討論上確實存有爭議的空間,從校園公共事務行動者的立場出發,筆者傾向將這樣的立法者選擇,定義為勞資自治領域「參與式民主」的法制化:參與式民主的提出,導因於民主社會往往無法期待所有公民皆投注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因此乃透過制度之設計,讓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者享有參與決定過程的審議機制。
而在勞資關係領域,因為宥於種種結構因素,當代自主工會往往缺乏組織能力,因此過往所謂集體勞資關係乃是勞資雙方力的對抗的預設,在今天的工運圖像上往往自始即存在先天的缺陷,而惟有透過制度的設計,讓事業單位中積極關注勞動權益並嫻熟組織技巧與法律知識的行動者,能夠在特殊的制度設計上,取得特殊之實體與程序權利,方可能創造企業內部的勞動條件存在共同決定的可能性。因此,當無法期待校園公共議題常態性的獲得學生普遍的關注而形成足以與校方抗衡的實力,選擇以組織企業工會取得校方必須遵守法定的強制協商義務的法律地位,就成為極為重要的運動策略。台大工會作為企業工會,毋寧是一種取得強制協商地位的法律戰術,以突破現狀下學生會層級的學生自治組織並無實質參與與共同決定權的障礙。

然而,台大工會作為企業工會絕非僅應自限於維護自身勞動條件的目的,而毋寧是冀望藉由創造具有特別法律地位與權利的團結基礎,去尋求校園中的無力者陣營創造更大的連帶。故往後的組織工作,必須看作成一個雙向的培力過程的經驗累積與嘗試:不僅冀望藉由首次在大學校園中進行工會的組織,培力過往關注學生自治以其其他校園或社會公共議題的學生行動者的勞動意識與勞權知識,以及更重要的,善用法律途徑與校方進行談判協商以達成權利爭取的能力;也期望藉由工會的組織擴大以及行使勞動三權的過程,促使校園中的學生勞動者起身捍衛自身的勞動權利而參與公共事務,進一步培力這些校園勞動者成為校園公民。

實現「校園民主」的手段:從「大學—學生」到「雇主—工會」的結構轉型嘗試

自2008年起,台灣大學校方單方面實施普遍性的研究助理助學金刪減事件爆發,而成為工會組織的原點以降,該事件所凸顯的過往大學自治校園公共政策決策的過程中,學生作為構成校園的一分子(以法律語言來說,學生乃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主體之一)且更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卻自始欠缺對於校園公共事務之參與乃至決策階段的共同決定等民主機制。此種筆者暫且定名為「大學自治框架下的特別權力關係」的現狀,毋寧需要藉由將學生自治組織法人(工會)化的組織模式,在勞動法所謂「協約自治」的模式中,從學生兼具勞工身分之處著手,組織工會創造一個平行於「大學—學生」之公法法律關係的平行法律關係,也就是以團體協約架構下的法定勞資對等地位,將學生自治組織轉化、提升為「雇主—工會」之對等契約關係下的當事人,以突破過往大學法規範框架中,學生自治組織從屬於學校且缺乏實際權力的制度結構,藉以尋找一條新的校園民主化的轉型路徑。
說的更明白一點,作為校園行動者,因為體認學生自治永遠只是大學自治中的虛幻口號、大學法的框架設計永遠不可能讓學生成為主體與教授分享權力,所以當學生同時成為勞工,並在大學自治的虛幻憲法堡壘中被迫無條件接受任何由上而下的安排、甚至包含在血汗的勞動條件下進行學術生產勞動時,脫離宰制的途徑,毋寧就必須告別大學自治內部的支配結構,重塑一個以保障勞動基本權而開啟的特殊平等契約關係、也就是「協約自治」關係下作為行使團結權、協商權以及包含爭議行為等一般行動權的真正對等的法律主體,以破解大學自治體制中的「教授獨裁」。

結論:開啟一條作為「非典型工運」的「非典型學運」之路

台大工會的成立,總結以論,事實上涵蓋了兩個層次運動面向,而值得定義為一個作為「非典型工運」的「非典型學運」:
學生工會作為「非典型工運」,在校園勞動權利權利的爭取捍衛上,毋寧寄望藉由大學工會的成立,透過工會行使團體協商、發動爭議行為的權利、以及與校方訂定團體協約等手段,扭轉當今已然失控的大學「學術資本主義」浪潮中,學生作為非典型勞動者的血汗勞動、以及受到校方任意變更勞動條件的現狀,以對抗大學校園中的「市場邏輯」與勞動彈性化。
而學生工會作為「非典型學運」,則更期望在校園民主化的實踐追求上,藉由大學工會的出現,突破現行大學自治中的教授獨裁體制,強化學生得參與與共同決定校園公共事務的權力,使民主得以真正在校園中深化。
這條工會之路的嘗試只是起點,未來的路線與想像,需要更多校園行動者的參與與投入,冀望不久的將來,台灣每所大學校園中都能看見工會組織的成立。

作者現為京都大學法學博士生、台大工會法律顧問
全文刊登於 2013/4/8 公視 PNN 新聞議題中心
原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