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面對青年貧窮化:研究生助理的僱傭關係?有沒有關係? 曾翔

台大工會的爭議並未因勞委會撤銷台北市勞工局的處分後而釐清,相反地,反倒增加了許多尚待處理的難題,爭議之中最為關鍵的問題仍是圍繞在僱傭關係之上,因為工會法規定企業工會的發起人必須與該企業之間具備僱傭關係方為適格,但是因為研究生助理原先根本不被視作勞工,勞工局以似是而非的觀念,例如是學生就不可以是勞工、或是工作以學習為目的故非勞工等謬論不斷阻撓工會成立,後遭勞委會的訴願決定駁斥這樣的說詞,而回歸僱傭關係的判斷原則,故爭點在於確認研究生助理是否與台大校方之間具備僱傭關係。
對此,台大工會早於當初送件時準備了多項證據足以證明台大校方為其研究生助理之雇主,例如教學助理的聘僱契約、助學金辦法、扣繳憑證、工作自述等等。但勞工局仍舊不斷地試圖硬拗、模糊焦點,卻又不肯正面指出那些文件究竟有何不足之處導致無法證明僱傭關係,即便至日前由台北市市議員簡余晏出面協調,台北市勞工局依舊採取模稜兩可的態度,不禁令人感嘆,原來先前勞工主管機關承諾協助工會成立都是在喊假的。

僱傭關係只建立在教授之間? 

目前台北市勞工局所採取的一大奧步,便是稱部分台大研究生助理僅與教授之間具備僱傭關係,而與台大無涉,理由大概是認為研究生助理是教授自己找的,與台大無關,究其目的,是要將本案適格發起人降到30人以下,未達法定30人的發起門檻。
這種主張當然荒唐,若依照這種邏輯延伸,那一般企業中非經董事會直接聘雇的勞工,豈非都與該企業無僱傭關係?一般企業是否可以同樣理由主張勞工是基層主管自己找的,與公司無關(猶記數年前某惡質公司也同樣地此藉口,將短發之工資、加班費責任推給小主任),將僱傭關係推給一線小主管,「有錢公司賺,出事小主管自己扛」?
筆者曾與幾位教授閒聊提及此事,皆大表不滿之意,表示:「校方平常甚麼事情都要管,結果有事情就讓教授自己扛?」在僱用研究生助理一事,校方絕對有管理權限,也相對地,也應該有相應的義務。

教學與研究助理的相關證據

以教學助理(TA)而言,除了有台大與教學助理之間的書面聘僱契約之外,台大校方訂有「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訂有教學助理資格標準「須經過加教學發展中心所舉辦『教學助理研習會』,並取得教學助理資格認證者,得由獲核教學助理名額之教師或系所推薦為教學助理。」顯見教授並無單方面決定教學助理人選之情事。
更為關鍵的是,台大校方還有權對教學助理進行評鑑,除了遴選優秀教學助理,對於評鑑質低於3.5者,甚至有保留是否續用之權利(參照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教學助理資格審查辦法),就此觀之,實與一般企業進行績效考核制度毫無差別。
除此之外,台大校方對於教學助理的薪資額度有決定的權限,台大工會籌組的原因便是台大校方在2010年無預警地刪減教學助理的薪資;另外,其薪資給付亦是依循台大校方的報帳流程,故台大校方對教學助理具備實質管轄權,亦存在僱傭關係,絕對不容否認。
研究助理的聘僱亦類似,台大校方可從計畫主持人的研究計劃經費中收取管理費,許多事項,尤其是經費支用,都必須經校方核准,在人事方面計畫主持人受「研究計畫助理人員聘僱注意事項」拘束,無論是要聘僱專任助理,或是兼任以際計畫臨時工等研究生助理時,都須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聘僱(如5年5百億計畫下的研究助理人員,需要填具「頂尖大學助理聘僱申請書」,並報至校長或校長授權之承辦單位決行);在台大的研究助理報聘系統上作業,並經校方核准之後方得正式任用,其薪資也是由校方依流程核發。這些都足以證明研究生助理是在台大的組織規範下進行勞動,教授只是據此進行管理。

僱傭關係與社會風險的分攤

筆者實在找不出台大校方得以推託研究生助理與校方不具備僱傭關係的理由,尤其參酌社會風險的分攤問題。當代勞動法所規範的勞動契約,不同於民法僱傭契約預設兩造平等且為債權問題,而是肯認勞雇之間的從屬、不平等以及各項風險,而使之社會化。民法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以及過失風險責任三大原則,在勞動法規範當中被限制,國家以公法上的強制規定介入勞雇雙方之間的契約,課以雇主建立合理的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等責任,同時考量單一雇主的承擔能力,以社會保險等制度的設立為輔,將部份社會風險交由社會平均分攤。
就研究生助理目前所遭遇的情形而言,因為不被承認是勞工,沒有勞動法的公法保障,而社會風險只能以學生平安保險為之。
我們假設一個情形,一個兼任研究助理在實驗室中遭遇職業傷害致死,首先研究生助理根本不被納進勞動法體系的保障,它會不會被視作職業災害是最基本的問題(但是若同一場意外中有專任研究助理,我想就會被認為是職災);而職災又分作補償與賠償,補償是基於勞基法所規定之雇主無過失責任,第一個問題仍是研究生助理是否適用,第二問題則是這個雇主是誰?若僱傭關係被建立在教授與研究生助理之間,則教授就必須負擔補償責任,又目前研究生助理未被勞保涵蓋,故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由政府以最低投保額度給予職業災害給付,但此係政府所支出的費用,教授因而無法依勞基法第59條主張抵充補償費用,代表教授個人必須負責全部的補償責任,而校方則僅有環安責任而已。
另外就賠償責任方面,假設雇主為教授且職災肇因於教授之責,由教授賠償應無疑義;惟若係因為校方的環安責任,如線路老舊等等,教授可舉證責任非屬於自身,就可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7條免除賠償責任,此時研究生助理就只能以告訴的方式向校方求償。

結語:別再硬凹了

台大工會申請成立一案將在11月得到初步的結果,勞委會的訴願決定雖然迴避了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爭議,但是終究,勞動問題必須要由勞工法令來加以解決。除了勞工局所提出個別僱傭關係的奧步之外,教育部以及台大校方正嘗試定調助學金為公法上之補助或是附負擔的行政處分,用以規避勞動法之適用,這當然徒然無功,因為助學金勞動仍舊是雙方合意之下的行為,而非單方面的授意;因勞務所生之種種問題,教育或公法政策絕對無法處理,尤其職災等社會風險,勢必要以勞工法令來加以規範。我們不能容許一手運用研究生助理的勞動力,另一方面又排除其權利。
因為,沒有義務的權利只能是特權,沒有權利的義務只能是奴役,這是研究生助理與校方、主管機關爭議當中的寫照。
作者現為台大工會法律顧問
全文刊登於2012/10/4 立報教育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