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面對青年貧窮化:對台大工會成立的一些心得 曾翔

台灣大學企業工會已於2012年1月7日晚間舉行成立大會,並於當天通過章程並選舉出第一屆理事長與各理監事,將於會後向台北市勞工局繳交申請成立文件,這也是台灣史上第一次以學生為主體所發起的工會組織(在更早之前已有以政大工友為主體所組織的工會,因此部分報導稱台大工會為第一個大學工會,並非正確)。

對學生而言,此次行動代表著台灣高等教育的市場化、商品化的現象,已經到了令學生不得不挺身捍衛自身權益的地步;對於以「知識經濟」、「產業競爭力」為大義名號的產-官-學三重結構而言,此舉將積弊已久的血汗學術勞動問題攤在陽光底下,使大眾了解到,原來台灣的學術-產業競爭力,竟然是以學習培育之名行剝削研究生之實所得的成果。

對於研究生組織工會,各個「受害人」勢必以各種手段阻礙該工會的成立;例如台大校方便於2012年1月7日無預警撤銷台大工會成立大會的場地使用權,阻礙大會進行,顯見台大校方的氣焰之高,竟以如此「奧步」對付自己的學生,足為一血淋淋的例證;故而,我們可以預見,往後送件申請乃至正式成立的過程,台大校方必定無所不用其極地對勞工行政機關施加壓力,使台大學生的工會之路困難重重。

▲據調查,台大研究生有2成碩士生、3成博士生,一個月工時超過80小時,而近年來卻又受到教學助理減薪、助學金刪減等衝擊,儼然成為廉價高學歷勞工。圖為台大地質所研究生,利用星期日進實驗室做最後畢業論文的數據研究與確認。(圖文/黃士航)

針對台大工會申請立案一事,台北市勞工局似乎以燙手山芋視之,稱「需向勞委會詢問確認台大與研究生助理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由此觀之,本次事件所要澄清的問題,已經不只是肯認台大與研究生之間是否有勞資關係如此簡單而已,而是上綱成為國家是否要承認研究生助理是勞工,國家是否要以公權力介入高等教育機構與研究生助理的勞資關係!
台大研究生要面對的不只是台大校方,而是與國家機器的一部分正面對決。

筆者對於勞工局是否有膽量開罪台大校方,勞委會是否敢在行政院內與教育部硬碰硬,抱持著極為悲觀的態度,尤其是一個總是以經濟先行為預設的國家機器,連一般勞工的權益都不見得認真面對,又怎麼會理睬連法定勞工身分都沒有的研究生助理呢?

關於台大工會的成立要件:台大是否與研究生助理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則是一個十分有趣的議題。


一般而言,可將勞動法體系粗分為集體勞動法與個別勞動法,集體勞動法以協助勞資自治為原則,防止不公平勞動行為,必要時才介入排除爭議,而個別勞動法則是以公權力介入規範個別勞動契約為主;就工會來說,其原始型態乃是行會的性質,是一種由同一職業的工匠為保障權益所集合的組織;而個別勞動法則基於勞資力量不對等,是以需要以公權力介入,來維護勞動力的再生產。嚴格來說,兩者的目的不同,適用的對象也理所當然不同,集體勞動法中的「勞工」應當是指相對於雇主,作為協商對象的社會對手,而個別勞動法中的勞工所指涉的對象應該是在衡量從屬性與社會風險之後,國家公權力所應該保障的對象,兩者在意義上迥然有異。

然而在台灣的勞動法當中,卻將行使集體勞動權的主體奠基在個別勞動契約的總合之上,雖然我們可以了解這種限縮,某種程度上是為了維護工會組成之單純與安定性,但是反過來說,其實就是限制組織工會的自由權,是以仍有檢討改進的必要。以美國的研究助理工會為例,法律或政府的介入主要是在確認其是否為協商主體,而非確認其是否為個別勞動法定義下的勞工。

不可否認,台大工會的組成除了要挑戰、維護學生的校園及學術勞動權益,也同時隱含著試圖引導國家機器的力量介入校園勞資關係,有種以集體勞動權的行使促使國家及校方肯認學生的個別勞動權的意味存在。另外,某種程度上,要求正視勞動權益無異於承認自身勞動力的商品化屬性,以更為基進的角度觀之,著實令人洩氣。但是在這樣艱鉅的時刻,無論其戰略、戰術是否正確,儘管前端困難重重,台大學生們終究式打出反對高教商業化、市場化真正的第一槍,十分具有指標意義。

在此,筆者分享美國研究生僱員工會聯盟(CGEU)憲章草案第一條:
We believe that enrollment at a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has no bearing on the universal human right to form a union, that one’s status as a graduate in no way detracts from the paid work that one does.
我們相信學生身分無礙於組織工會的普世人權,研究生的身分亦不對有酬勞動產生任何的貶抑。
與各位共勉!

作者現為台大工會法律顧問
全文刊登於2012/2/23 立報教育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