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特別權力關係到做自己的主人:臺大學生組工會!
◎張勝涵
周旋於台北市勞動局、勞委會與臺大之間,在學術、法律與政治的邊緣地帶,奮鬥三年才得以在今年四月正式成立的臺大工會,旋即陷入臺大與勞委會的訴訟之中, 臺大試圖否定「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劃臨時工」、「教學助理」等三類研究生主要從事的助理工作,與校方之間存在雇傭關係,這場訴訟也將全台各校一併拉 入戰場,判決結果將會影響全台超過十萬名助理是否能獲得勞動權益保障。
在這場訴訟中,臺大校方委任律師以「父母給小孩的零用金」這樣一個荒謬至極卻又無比親切的比喻,來回應「學生到底可不可以同時是勞工?」,這個研究生工作 如何在法律上定性的關鍵矛盾。這個說法或許只是臺大律師在十分鐘言詞辯論中瞬間的靈光一閃,但是卻十分貼切地傳達了臺大校方的家父長心態。
其實,即便是臺大在過去這幾年的工會的論戰當中,曾經出現的看似最具法律合理性的論點,「助學金」作為「授益處分」乃是「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只是給研究 生的一些好處,同時要求研究生稍微做點事情,但這之間沒有對價關係,助學金不能算是薪水)然而,究其根本,從「授益處分」到「零用金」,臺大校方只是借用 不同的說法在重複戒嚴時期以來面對學生的各種反叛,校方始終硬凹到底的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其實說穿了也就是「囝仔人有耳沒嘴」,不把學生當大人的家父長心態。
因為不把學生當大人,所以薪水不必準時發;因為不把學生當大人,所以減薪不用先協商;因為不把學生當大人,所以「助學金」改叫「獎勵金」。同樣都是「參與 教學、服務及研究」,老師備受禮遇,「教學講座教授」、「服務特聘教授」、「學術研究成果傑出教師」頭銜獎勵一長串;學生卻只配承擔,「研究生依前項規定 參與教學、服務及研究,為其受領獎勵金之負擔;其受領之獎勵金,非其勞務報酬」(《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二項),好像這一切「教 學、服務及研究」都不需要研究生日夜勞動、延遲畢業,就可以自行開花結果。
當臺大工會要求正視助理工作的勞動本質,其實也正是在要求臺大正視自己的企業本質,臺大工會作為臺灣第一個以學生為主體、大學為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的運動 意義也就在此。「助理是學生也是勞動者」這個論斷意味著「臺大是大學也是公司」,這個觀點超越了既有大學定位的傳統理念之爭,在學術象牙塔與職業訓練所之 外,開展出一種全新的視角,並且這一次我們從現實的基礎出發。不管一所理想的大學應該要為了研究還是應用而存在,實際的情況是,當代的許多大學早已系統性 地將研究生鑲嵌進大學工廠的日常運轉,不必等到畢業,學生在就學過程的同時就已經開始作為勞動者的漫長人生。
在這場學習與勞動能否並存的鬥爭當中,倘若真如臺大校方所說一切都是為了學習,沒有勞動身份的問題,那麼我們所真正學到的,也是在與臺大校方的對抗過程中,作為高等教育產業底層勞動者的我們,在明白自己身份與處境以後,自我組織起來成立工會,發動法律和政治的雙重鬥爭,從學生自治到產業民主,我們決定要走出自己的未成年狀態,開始學著做自己的主人。
終於,11/7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駁回象徵研究生助理的勞動本質,又一次得到法律的肯認,或者至少,這一次臺大校方的挑戰沒有成功。雖然,臺大仍可能上訴,但我們既然已經長大,就會靠我們自己戰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