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台大工會針對教育部擬定原則草案之聲明

台大工會針對教育部擬定原則草案之聲明


針對教育部「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之草案,細究其內容後,認為此原則草案的通過,並無助於學生勞動權益保障,更可能使學生勞動狀況的不合理,因原則草案的通過而更難改善,理由分述如下:

一、        教育部於原則草案第三點中,聲明「各校應重新確認校園活動屬性」,理應由各學校檢視助理工作內涵,確認校園活動的學習屬性與勞動屬性。然而原則草案第四點,教育部卻直接認定教學助理與兼任研究助理,性質並非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而與前述使各校認定之原則矛盾。

二、        原則草案第三點之核心概念乃「勞動與學習關係可以並存」,然而原則草案第四點直接認定「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的教學助理與兼任研究助理,皆不具僱傭關係,與「勞動與學習關係可以並存」的意旨完全矛盾,此點在無具體檢視教學助理與兼任研究助理工作內涵下概括認定,實屬無知。

三、        原則草案第四點明列屬學習範疇的校園活動,而僅於第六點規定非此範疇者,方有屬勞動關係之可能,此種以「學習為原則、勞動為例外」的立法模式,對學生勞動工作無明確定義,同樣並無明確檢視學生工作性質與內涵,將造成校方在認定校園活動屬性時,屬學習範疇的校園活動大幅擴張。

四、        原則草案中,關於學生勞動契約關係,僅規定依照勞動相關法規,並無學生勞動的工時、工資等規範。再者,原則草案第八點,由校方訂定勞動學習權益準則,應納入各類兼任助理及教師意見的規定,除「兼任助理」身分定性不明確外,大學法關於修訂程序,尚無使學生代表出席列席,則準則訂定,更加深校方與學生的勞動關係上的不對等。
綜上所述,教育部於此原則草案,除內容矛盾外,校方準則訂定與活動屬性認定,壓縮學生活動存在勞動性質的可能,亦將加深校方與學生勞雇關係的不對等,而對學生勞動最根本的工資、工時付之闕如。該原則草案對於勞動權益的保障毫無助益,若通過該原則,將開啟學生勞動狀況的黑暗期!

面對此原則草案,我們有以下訴求:

一、        教育部切勿逾越職權:依勞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勞動相關法規的制定係屬勞動部職掌,該原則內容涉及助理勞雇關係的認定,應屬勞動主管機關之職權。教育部並非勞動主管機關,則助理是否具勞雇關係的認定,絕非教育部即可認定,教育部切勿逾越職權。

二、        請正視助理的勞雇關係事實:即便符合學習目的,也並非為排除勞雇關係存在之要件。

三、        切勿通過該草案:該原則內容不僅完全無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在原則制定上,教育部更是逾越職權,故台大工會聲明,如此忽視權益及違法的原則草案,絕不能通過。

連署單位:國立台灣大學工會、高等教育產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