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2日 星期日

台大工會 還要等多久?


各位會員與關心工會的朋友們大家好:

    在此必須很遺憾地跟大家報告,台大工會在成立大會以後,雖然依法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送件,但迄今仍是「暫緩核定」當中。勞工局所提出的理由有兩個:

1.不確定部分會員們是否是勞工
2.即使是勞工,也不確定這些勞工的雇主或所屬單位要臺大出來負責

    這裡面的部分會員,指的是國科會研究計畫下的「兼任助理」和「臨時工」,專任助理或是工讀生反而目前是沒有問題的。然而因為兼任助理與臨時工缺乏勞基法等明文保障,因此備受勞工局刁難。

    面對勞工局質疑的兩個理由,我們認為都是相當站不住腳的。首先,關於會員們是否是勞工的問題,在勞委會對本案的函釋中,重申了「人格從屬」、「勞務從屬」、「勞務對價」與「其他法令規定」的四點判準。簡單來說,要認定雇傭關係,必須要看勞工是否有接不接雇主要求工作的自由、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並因勞動而獲得報酬、並衍伸出如扣繳憑單等其他法令適用等等。

    在各種勞動法當中的「勞工」定義,要看該法的立法目的,工會的目的是「團結」,因此只要有「團結」需求的勞工,都應該是工會法上之勞工。勞委會捨工會法而使用勞基法的較嚴格定義,已經有問題。

    就算適用勞委會的函釋好了,台大哪個勞工不是「老闆」(無論是教授或行政人員)指示的工作就得做,而且必須按照「老闆」的要求來做,並且接受指揮監督?並且因為工作而每個月(雖可能打折、遲發…)從「國立臺灣大學」領到薪水,報稅時收到「國立臺灣大學」的扣繳憑單,當然是不折不扣的台大勞工!

    或許有人會說,你們是學生,所以不是勞工。但前者是以受教育為內涵的公法契約,後者是以雇傭為內涵的私法契約,因此有些學生沒有工作,有些助理也沒有學生身分;再看學生去校外打工,一樣是「勞工」,一樣薪水要準時,要有勞健保,足見這根本就是兩回事。

    其次,根據勞委會(87)台勞動一字第 032588 號函,經費來源不影響雇主之認定。也就是說台大聘請人員,不管錢從哪裡來,雇主就是台大,而計畫的主持者,則是代理台大實際指揮監督勞工的人。這就像農委會委託某廣告公司製播政令宣導,廣告公司以此經費聘雇的員工,其雇主並不會因此從廣告公司變成農委會,或是負責的部門主管。也因此,會員們在提出的薪資記錄、報聘文件、扣繳憑單等工作證明上,在無論是雇主或是發薪水的單位,都白紙黑字寫著「國立臺灣大學」,而非「國家科學委員會」或「XX教授」。

    我們在收到公文後,已經著手研究回覆,並且持續和台北市勞工局與勞委會溝通。目前傾向於藉由證明實質的勞雇關係來說服勞工局,而非一些形式證明文件,所以最近我們會特別通知國科會兼任助理會員,請各位會員們寫下自己的勞動受雇過程。也希望台北市勞工局應該盡速依法核定台大工會的設立,不要以種種理由一拖再拖,愧對「勞工」局之名。


台灣大學工會籌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