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面對青年貧窮化:兼任助理與臨時人員的法定身分權利 曾翔

台大工會於2012年1月舉辦發起人大會,後經歷登記申請遭北市勞工局拒絕,並進入訴願程序,至今早已超過半年。勞工局先作成不同意登記之行政處分時,是將台大工會的發起人分成五類,包含了專任研究助理、兼任研究助理、計畫臨時工、教學助理以及工讀生5種,其中,勞工局僅承認專任研究助理與工讀生兩者與台灣大學之間具備僱傭關係,其他三者,勞工局僅以「尚難認其有僱傭關係」一句話敷衍了事,直到訴願時提出答辯理由時,才得知其詳細理由。關於教學助理方面,勞工局認為教學助理的工作是學習而非工作,此種說法當然立論薄弱,且無絲毫規範足以支撐,故暫且不提;除此之外,關於兼任研究助理與計畫臨時工兩者才是問題中的關鍵。
勞工局主要是引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兩項行政規範作為否定兼任研究助理、計畫臨時工兩者,與台大之間具備僱傭關係的主要依據。

台大工會申請成立遭北市勞工局否准,工會成員6月5日召開記者會指勞工局違反行政程序法,而勞委會尊重勞工局的行政處分,是包庇違法行為。台大工會理事長黃守達強調,研究助理是國科會研究計畫的主持人向台大與國科會提出申請後,由國科會訂定補助契約再讓教授聘僱,教授聘僱時也得向台大申請,因此校方和研究助理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圖文/黃士航)

此兩項規定是規範研究計畫僱用專任研究助理、兼任研究助理、計畫臨時工等3種身分時的各種要件,例如具在學學生身分者不得為專任研究助理、以部分工時從事研究計畫工作的兼任研究助理以及不屬於上述兩者的計畫臨時工,另外亦規範了約用機構的各種義務,包括適用勞基法之約用機構支付勞、健保的義務,不適用勞基法者則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金給予辦法等規定。
其中「具在學學生身分者不得為專任研究助理」這項規定,被北市勞工局當成否定兼任研究助理勞工身分的理由,認為兼任研究助理之身分受限縮為與該計畫相關之在學學生,故與台大之間不具備僱傭關係;另外,計畫臨時工的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計畫主持人與臨時工之間,故亦不得參與工會發起。
台大工會方面認為,專任與兼任研究助理間,明明只是全時和部分工時的差別,且兩者皆在同一份規範底下,卻在權利方面有全有全無的差別,已經違反行政處分不得歧視的規定。計畫臨時工也是基於同樣的理由,明明受同一套工作規範與指揮、薪資系統且無所謂派遣機構等仲介腳色,竟有不同的雇主和僱傭關係,完全是一種變動標準。
然而,勞工局這種前所未有且毫無合理基礎的觀點,在第二份補充答辯書中又更變本加厲,竟稱:「(略謂)補助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可以了解專任與兼任研究助理之酬金發放係為不同之標準,也因酬金發放標準不同,其工作應非屬一致。基此,既然專任與兼任研究助理人員受約用給付酬金之標準、工作內容,以及受約用之條件亦區分非在職在學人員與在學人員等,即可認定兼任研究助理人員、專任研究助理人員,與國立台灣大學間之關係非屬一致。」
這種空前絕後的推論擺明是要「硬拗」,雖然口口聲聲要依照從屬性等要件,但勞工局卻一直不願進行實質認定,且不斷扭曲、自行擴張法律所授予的解釋權限。
任何工作過的人都明白,薪資結構可能因年資、職位、職級等等諸多標準而產生變化,未必與工作內容直接扣連;且薪資標準與工作內容者即便有所不同,亦跟其是否屬於同一契約法律關係完全無關,例如一般民營企業的行政人員與業務人員,又或同一單位間不同職位、職級者,皆有不同的薪資結構與工作分派,豈能以此認其非屬同一契約法律關係?重點仍是該工作是否具勞務給付與薪資之對價關係以及從屬性。
但是從數次的答辯攻防中,勞工局完完全全略過從屬性要件不提,而只是針對國科會的約用要點來玩文字遊戲,卻又功力不足,無法自圓其說,展現出官僚卻又專業不足的可笑姿態。
就在勞工局提呈補充答辯書後不久,國科會立刻宣布修正前述的約用要點,無疑是打了勞工局一個大大的耳光。新修正約用要點第7點規定,兼任研究助理與計畫臨時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所衍生之所有費用,得於管理費列支。雖非直接承認兩者適用勞基法,但是原先勞工局所聲稱「具學生身分者非勞工」的主張已經毫無合理依據(否則國科會大可以不需增列此規定,逕予否決即可),也替目前陷入膠著的台大工會成立事件注入一道曙光。
最後,也提醒所有在學的兼任研究助理與計畫臨時工們,目前研究計畫經費已可列支勞健保與退休金等費用,務必留意自身權利。
作者現為台大工會法律顧問
全文刊登於2012/9/6 立報教育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