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學術黑手,拒當「黑工」!──台大工會對勞工局二度駁回本會成立之聲明

昨日(11/6),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表示(http://tinyurl.com/bx7obvp):計畫兼任助理、計畫臨時工與教學助理,均與台大無僱傭關係,故二度駁回台大工會的申請登記。仔細探究勞工局的理由,竟全盤接受台大的主張,一方面認為助理是在教授之下工作,台大僅提供教授行政協助,無權決定助理勞動條件;一方面又認為助理領的是助學金,並非工資。台大工會對於勞工局這種「只有資方主張沒有勞方立場」的理由,表達強烈不滿,勞工局不僅無視於工會提供的諸多證據,其說法也是漏洞百出。

「助學金」之名,不是免死金牌!

自從台大工會開始行動以來,台大校方就把法規中的「薪資」改成「助學金」,勞工局新聞稿中也在「助學金」一詞下畫底線,好像只要改了名字,工資就不是工資了。然而勞動法上要求工資必須「實質認定」:只要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無論名目為何,就是「工資」!而台大的各種法規,無論經費來源為何,都明訂領助學金的同學必須「以勞務交換」,換言之,沒有勞務付出便不能領錢;在工資必須實質認定的原則之下,研究生以勞動換取的各種「助學金」實際上就是「薪資」。

此外,勞工局引用勞委會2字第049936號函(見勞工局新聞稿),認為助學金非屬薪資,該函釋白紙黑字寫明學生付出才能領取「助學金」,卻僅以其名稱為「助學金」為由認為「未受雇支領薪資」。此明顯逾越了勞基法第二條「工資」定義之文義解釋範圍,是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嚴重侵害!若行政單位可自行以函釋將各種名目之給付排除於工資之範圍之內,勞基法對工資之定義,以及對勞工之保障,將成空談!

雇主責任踢給教授?台大應負起責任!

判斷雇主的依據,主要是看誰受領勞工的勞務,以及誰能夠指揮命令勞工。首先,專任助理與工讀生在這兩方面,都與兼任人員無異,只差在工時計算不同,否定兼任人員與台大的僱傭關係,已經構成對部分工時人員之歧視。再者,台大這所學校之所以能夠運作,甚至拿出「邁向頂尖」的成績,都是因為教職員與助理在教學、研究與行政工作上的各種勞務。勞工局與台大說助理是在教授之下,又說校方只是協助教授研究,不是執行主體。表面上助理是為特定教職員工作,然而雇用教職員從事教學、研究與行政工作的,正是台大!助理受雇協助教職員,其工作成果,自然仍是台大,而非個別教職員受領無疑。

其次,在指揮監督權限上,台大由研發處管理計畫助理的聘任、教務處管理五年五百億教學助理、學務處與各系所負責助學金助理的管理,會計室與出納組則審核薪資核銷與發放。雖然單位各異,但均有訂定相關辦法(如教學助理實施準則)與系統(如計畫人員聘僱系統、E化報帳系統),對於受雇者資格、工時、工作內容、薪資發放方式、時薪額度等進行事前的規範,以及每月核銷時的具體審核,當然亦有權退件駁回。台大校長當然不會直接指揮監督助理,如同公司總經理也不會直接指揮監督一樣,然而有權訂定工作規則與進行實質審核的台大校方,顯然是具有指揮監督權的雇主無疑。

最後,在工作風險上,目前台大也要求這些「沒有雇傭關係」的助理,參與「國立台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的訓練,承擔勞基法第八條要求雇主負擔的工作環境安全義務,顯然也承認這些助理的工作風險。然而除了訓練之外,這些助理仍被排除在勞工保險與職災救濟體系之外,萬一實驗室爆炸導致學生受傷或死亡,就只能找教授求償,若教授管理上沒有過失,不負民事責任,那學生不就倒大楣?但若要求教授負責,顯然個別教授也賠不起!若台大不負起雇主責任,萬一出事,不是教授負債,就是學生叫天不應,叫地不靈!

學術黑手,拒當「黑工」!

台大與勞工局不應再拿「助學金」之名當擋箭牌,無視眾多助理有如不被承認,不受保障的法外「黑工」,勞動權益任人宰割,赤裸裸地暴露於職災風險之下!也不該把球踢給無力承擔的個別教授!實際享有助理工作成果,並且訂定工作規則、審核人事薪資的台大,就是雇主!而辛苦工作換取工資維持生活的助理,我們,就是如假包換的勞工!





台灣大學工會籌備會 2012/11/07